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

信息类别:规章制度   发布时间:2014-06-11 点击数:

一、院务会、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议、决定,应当向党员、职工通报,可根据实际情况,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开。  

    二、院务会、党总支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、决定,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及主管领导报告或请示。  

    三、对隐瞒不报、不如实报告、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、请示的,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。  

    四、院务会、党总支对党员和职工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置,造成严重后果的,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  

    五、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。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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